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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7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79號

聲請人
亞瑪室內裝潢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9 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38 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5年8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1269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亞瑪室內裝潢設計工│土地銀行北桃園分行│96年11月8日 │15,000元 │FA00三五0三│ ││1 │程有限公司甲○○ │ │ │ │九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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