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424號聲 請 人 城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3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3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7年1 月17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6年度催字第1434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7年5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羅美英 ┌───────────────────────────────────────┐ │支票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 1 │江勝春 │第一銀行大溪│ 96年7月10日│ 451,500元 │WA0000000 │ │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