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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2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424號

聲請人
城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之3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3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7年1 月17日
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6年度催字第1434號公示催告在
    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7年5 月19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美英
┌───────────────────────────────────────┐
│支票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  1 │江勝春      │第一銀行大溪│ 96年7月10日│  451,500元 │WA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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