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435號
- 聲請人
- 力豐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統一編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6月1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並於97年1 月
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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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4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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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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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萬隆造紙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中壢分行 │97年1月21日 │108,008元 │AA五六九五四四│ │
│1 │司 │ │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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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