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448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6 月16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4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豐松
附表: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448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華益興機械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林口分│96年10月31日 │806元 │AA六0六二九五│ │
│1 │梁娉媛 │行 │ │ │一 │ │
├─┼─────────┼─────────┼───────────┼────────┼────────┼──┤
│00│祥裕特殊鋼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桃園分│96年12月10日 │4,366元 │UA五八五四0三│ │
│2 │ 李玉豐 │行 │ │ │三 │ │
├─┼─────────┼─────────┼───────────┼────────┼────────┼──┤
│00│山益機械廠 林新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大│96年10月1日 │32,219元 │AA三八七七0二│ │
│3 │ │樹林分行 │ │ │九 │ │
├─┼─────────┼─────────┼───────────┼────────┼────────┼──┤
│00│游潘桂蘭 │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96年9月30日 │9,052元 │UA八三一二六四│ │
│4 │ │行 │ │ │九 │ │
├─┼─────────┼─────────┼───────────┼────────┼────────┼──┤
│00│商鐵國際貿易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北桃園│96年9月30日 │4,344元 │XB0九四七四0│ │
│5 │司 簡克峰 │分行 │ │ │二 │ │
├─┼─────────┼─────────┼───────────┼────────┼────────┼──┤
│00│萬鉅鋼鐵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內壢分│96年11月30日 │29,299元 │YA二一三八五七│ │
│6 │林於彪 │行 │ │ │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