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448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6 月1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4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46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張豐松 附表: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448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華益興機械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林口分│96年10月31日 │806元 │AA六0六二九五│ │ │1 │梁娉媛 │行 │ │ │一 │ │ ├─┼─────────┼─────────┼───────────┼────────┼────────┼──┤ │00│祥裕特殊鋼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桃園分│96年12月10日 │4,366元 │UA五八五四0三│ │ │2 │ 李玉豐 │行 │ │ │三 │ │ ├─┼─────────┼─────────┼───────────┼────────┼────────┼──┤ │00│山益機械廠 林新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大│96年10月1日 │32,219元 │AA三八七七0二│ │ │3 │ │樹林分行 │ │ │九 │ │ ├─┼─────────┼─────────┼───────────┼────────┼────────┼──┤ │00│游潘桂蘭 │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96年9月30日 │9,052元 │UA八三一二六四│ │ │4 │ │行 │ │ │九 │ │ ├─┼─────────┼─────────┼───────────┼────────┼────────┼──┤ │00│商鐵國際貿易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北桃園│96年9月30日 │4,344元 │XB0九四七四0│ │ │5 │司 簡克峰 │分行 │ │ │二 │ │ ├─┼─────────┼─────────┼───────────┼────────┼────────┼──┤ │00│萬鉅鋼鐵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內壢分│96年11月30日 │29,299元 │YA二一三八五七│ │ │6 │林於彪 │行 │ │ │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