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450號聲 請 人 王麗玉即國鑫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6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1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6年12月29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1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4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陳鳳怡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45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佺鴻機械有限公司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公│96年11月25日 │20,790元 │AA三七七七二六│ │ │1 │ │西分行 │ │ │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