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455號聲 請 人 謝安宏即榮展企業社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6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2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5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45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鏹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97年1月18日 │33,700元 │AZ三五二0六四│ │ │1 │司 │桃園分行 │ │ │七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梁麗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