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470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0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6年12月28日刊登台灣新生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0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4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金柱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黃珮娟 ┌────────────────────────────────────────┐ │股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470號│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 考│ ├──┼─────────────┼──────────┼──┼──┼──┼───┤ │1 │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 │2 │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 │3 │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 │4 │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 │5 │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 │6 │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 │7 │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 │8 │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 │9 │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 │10 │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