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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7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474號

聲請人
吉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統一編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7月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36 號公示催告,並於97年1
月1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36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5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474 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永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桃│97年1月10日           │278,631元       │AV一六五一五七 │    │
│1 │司                │園分行            │                      │                │七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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