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除字第479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2 紙,前經伊登報催告申報權利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依此法律規定可知,須先為公示催告,並於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始得聲請為除權判決。再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民事訴訟法第54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而公示催告係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失權效果之程序。是此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乃為必須遵行之方法;且登載之內容須與公示催告之裁定內容相符,方使利害關係人知所申報權利。 三、經查,聲請人前於民國97年5 月13日向本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公示催告,經本院於同年5 月14日以97年度司催字第494 號裁定准許,並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該裁定起20日內將該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 日,而聲請人已於同年月23日收受該裁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無訛。次查,聲請人係於同年6 月12日向本院提起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97年6月7日台灣新生報所示,聲請人所登載者係上開公示催告事件之聲請狀內容,而未將上開准許公示催告裁定之內容登載,則聲請人登載於新聞紙之內容既非上開裁定,而與法院公告處所黏貼者並不相同,難認本件已達成法定公示之效果,更難進而認本件有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之可言。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尚不得聲請除權判決。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張豐松 ┌──────────────────────────────────────────────────┐ │股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479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大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三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1 │ │ │ │ │ │ │ ├─┼───────────────┼──────────────┼────┼───┼────┼───┤ │00│大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三NX─0000000─0│股票 │1 │161 │ │ │2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