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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0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501號

聲請人
三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7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7年度催字第16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62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501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峻廷科技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南│96年12月10日 │58,240元 │0000000 │ ││1 │司 郭源和 │崁簡易型分行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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