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534號聲 請 人 合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8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李宛儒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534號 │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台幣) │ │ ├─┼─────┼─────────┼──────┼───────────┼─────┤ │1│台北富邦商│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大│93年4 月21日│壹萬捌仟元 │EN0000000 │ │ │業銀行大湳│湳分行 │ │ │ │ │ │分行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