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534號
- 聲請人
- 合青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8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534號 │├─┬─────┬─────────┬──────┬───────────┬─────┤│編│發 票 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號││ │ │ (新台幣) │ │├─┼─────┼─────────┼──────┼───────────┼─────┤│1│台北富邦商│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大│93年4 月21日│壹萬捌仟元 │EN0000000 ││ │業銀行大湳│湳分行 │ │ │ ││ │分行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