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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3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534號

聲請人
合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8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534號 │├─┬─────┬─────────┬──────┬───────────┬─────┤│編│發 票 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號││ │ │ (新台幣)  │ │├─┼─────┼─────────┼──────┼───────────┼─────┤│1│台北富邦商│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大│93年4 月21日│壹萬捌仟元 │EN0000000 ││ │業銀行大湳│湳分行 │ │ │ ││ │分行  │   │ │ │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宛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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