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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3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536號

聲請人
源興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欽源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2 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97年度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7年1 月24日新
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7年度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在案
    ,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7年5 月26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美英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536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源興水電工程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新明分│96年3月31日           │150,000元       │CK九八七五四七│    │
│  │司彭欽源          │行                │                      │                │八              │    │
├─┼─────────┼─────────┼───────────┼────────┼────────┼──┤
│2 │源興水電工程有限公│合庫商業銀行楊梅分│96年6月1日            │150,000元       │HS00二六六四│    │
│  │司彭欽源          │行                │                      │                │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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