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585號
- 聲請人
- 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8 月21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96 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7年7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585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施姚麗花 │大溪鎮農會 │97年2月29日 │72,000元 │FA二0九一三九│ ││1 │ │ │ │ │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