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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8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585號

聲請人
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8 月21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96 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7年7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585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施姚麗花 │大溪鎮農會 │97年2月29日 │72,000元 │FA二0九一三九│ ││1 │ │ │ │ │四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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