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596號聲 請 人 永全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8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93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7年3 月15日刊登台灣新生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9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7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金柱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黃珮娟 ┌──────────────────────────────────────────────────────┐ │支票附表: 97年度司催字第193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真鶴精機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東桃園分行│97年2月10日 │3,814元 │AB七一六0七五│ │ │ │司游賢龍 │ │ │ │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