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66號
- 聲請人
- 台灣麗偉電腦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2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96年度催字第96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6年9 月7 日新聞
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6年度催字第965 號公示催告在
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7年1 月7 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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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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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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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城邦精密工業股份有│台企銀行南崁分行 │96年8月31日 │1,500,000元 │AV二五四五0六│ │
│1 │限公司 │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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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