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666號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股票乙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37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7年4 月26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97年度司催字第379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7年8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羅美英 ┌──────────────────────────────────────────────────┐ │股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666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 │位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0 │股票 │1 │468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