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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7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673號

聲請人
國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10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402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97年5 月8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402 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9 月8 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
    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鳳怡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673 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均夆食品冰菓廠 陳 │第一銀行中壢分行  │96年11月1日           │12,600元        │WB0三三四一九│    │
│1 │郁芳              │                  │                      │                │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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