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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除字第六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
    石有為

  • 原告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除字第六七九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催字第六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刊登於大紀元時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惟因不慎遺失,業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催字第六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七年七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 月 一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 月 一 日┌──────────────────────────────────┐ │股票附表: 九十七年度除字第六七九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 │001 │益航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四六四九-八 │ │一 │一千│ │ │ │ │ │ │ │ │ │ ├──┼────────┼──────────┼──┼──┼──┼──┤ │002 │益航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八六六-Ο │ │一 │二百│ │ ├──┼────────┼──────────┼──┼──┼──┼──┤ │003 │益航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六八Ο五-Ο │ │一 │六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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