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68號聲 請 人 林秀美即長青印刷裝訂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2 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遭小偷所竊,至今尚未尋獲,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0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02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李麗娟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68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劉仲仁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內│96年8月31日 │14,112元 │AA三八四四六八│ │ │1 │ │壢分行 │ │ │六 │ │ ├─┼─────────┼─────────┼───────────┼────────┼────────┼──┤ │00│劉仲仁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內│96年7月31日 │13,335元 │AA三八四四六八│ │ │2 │ │壢分行 │ │ │五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