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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68號

聲請人
林秀美即長青印刷裝訂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2 月14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遭小偷所竊
,至今尚未尋獲,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02 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02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68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劉仲仁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內│96年8月31日           │14,112元        │AA三八四四六八│    │
│1 │                  │壢分行            │                      │                │六              │    │
├─┼─────────┼─────────┼───────────┼────────┼────────┼──┤
│00│劉仲仁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內│96年7月31日           │13,335元        │AA三八四四六八│    │
│2 │                  │壢分行            │                      │                │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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