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68號
- 聲請人
- 林秀美即長青印刷裝訂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2 月14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遭小偷所竊
,至今尚未尋獲,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02 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02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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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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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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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劉仲仁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內│96年8月31日 │14,112元 │AA三八四四六八│ │
│1 │ │壢分行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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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劉仲仁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內│96年7月31日 │13,335元 │AA三八四四六八│ │
│2 │ │壢分行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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