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691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10月2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及股票均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及股票,因遭人竊取,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7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及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及股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69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黃國漢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龍│97年4月20日 │100,000元 │AV0九二0五九│ │ │1 │ │潭分行 │ │ │六 │ │ ├─┼─────────┼─────────┼───────────┼────────┼────────┼──┤ │00│黃國漢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龍│97年4月20日 │100,000元 │AV0九二0五九│ │ │2 │ │潭分行 │ │ │七 │ │ ├─┼─────────┼─────────┼───────────┼────────┼────────┼──┤ │00│黃國漢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龍│97年4月20日 │100,000元 │AV0九二0五九│ │ │3 │ │潭分行 │ │ │八 │ │ └─┴─────────┴─────────┴───────────┴────────┴────────┴──┘ ┌──────────────────────────────────────────────────┐ │股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691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金力誠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四ND00七六八五─九四N│ │19 │1900│ │ │1 │ │D00七七0三 │ │ │0 │ │ ├─┼───────────────┼──────────────┼────┼───┼────┼───┤ │00│金力誠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四NX0000五八 │ │1 │920 │ │ │2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