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692號
- 聲請人
- 丞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
以97年度司催字第221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7年3 月13日刊登
台灣新生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21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7 月14日屆滿(期間之末日為星
期日,故於上開期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金柱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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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6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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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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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仁人文化事業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97年3月8日 │20,786元 │AR0五一七九六│ │
│ │司 │壢分行 │ │ │七 │ │
│ │邱創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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