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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0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703號

聲請人
元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7年9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41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41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703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倫科實業有限公司陳│第一商業銀行北桃分│97年4月5日 │422,146元 │WA三二五六七一│ ││1 │如山 │行 │ │ │七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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