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711號
- 聲請人
- 通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10月9 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58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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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7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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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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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通威工業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中壢分行 │97年3月20日 │65,100元 │WA三三八0八九│ │
│ │司甲○○ │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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