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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1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潘進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711號

聲請人
通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10月9 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58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附表: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71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1│通威工業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中壢分行  │97年3月20日           │65,100元        │WA三三八0八九│    │
│  │司甲○○          │                  │                      │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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