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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1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王耀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714號

聲請人
高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39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7年5 月7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396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7年9 月8日屆滿(97年9 月7 日為星期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714 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嘉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商業銀行北│96年12月15日 │10,080元 │FA0一四四四九│ ││1 │司施錫楨 │桃園分行 │ │ │三 │ │└─┴─────────┴─────────┴───────────┴────────┴────────┴──┘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耀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宛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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