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748號聲 請 人 瀚宇博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40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7年5月7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400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748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奇林科技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壢新分│97年1月10日 │233,100元 │AL三六二八四七│ │ │1 │司 │行 │ │ │六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