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750號聲 請 人 黃仁毓即大元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10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51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51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賴柏仲 ┌──────────────────────────────────────────────────────┐ │支票附表: 97年度司催字第517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華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中壢分│97年5月23日 │204,171元 │AZC二三五五八│ │ │1 │司李松國 │行 │ │ │六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