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764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4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7年3 月24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48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7年7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耀興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李宛儒 ┌──────────────────────────────────────────────────┐ │股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764 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九0─NX─九六二─九 │股票 │1 │六百九十│ │ │1 │ │ │ │ │一股 │ │ ├─┼───────────────┼──────────────┼────┼───┼────┼───┤ │00│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九二─NX─一九四五─九 │股票 │1 │二十一股│ │ │2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