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765號
- 聲請人
- 久暢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11月1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32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324 號公示催告在案
。雖本院97年度司催字第324 號民事裁定於支票附表欄將發
票人清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誤載為「清河國際股份有公司」
,惟上開誤載之情,本院認尚不影響於系爭支票同一性之辨
認,仍生公示催告之效力,附此敘明。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豐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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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7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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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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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清河國際股份有限公│玉山銀行壢新分行 │97年6月8日 │21,000元 │AH七0二七五六│ │
│1 │司 │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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