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7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771號

聲請人
順陽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450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97年6 月10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450 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
    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鳳怡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77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品塑實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大園分│97年4月10日           │13,272元        │FA五六三七八二│    │
│1 │司杜一鳴          │行                │                      │                │九              │    │
├─┼─────────┼─────────┼───────────┼────────┼────────┼──┤
│00│阡宸工程有限公司廖│華南商業銀行中正分│97年6月5日            │40,961元        │AB0七九六四一│    │
│2 │經旅              │行                │                      │                │三              │    │
├─┼─────────┼─────────┼───────────┼────────┼────────┼──┤
│00│佳龍科技工程股份有│台中小企業銀行中壢│97年6月1日            │13,608元        │ZT0六七四八六│    │
│3 │限公司吳耀勳      │分行              │                      │                │七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