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771號
- 聲請人
- 順陽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450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97年6 月10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450 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
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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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7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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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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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品塑實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大園分│97年4月10日 │13,272元 │FA五六三七八二│ │
│1 │司杜一鳴 │行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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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阡宸工程有限公司廖│華南商業銀行中正分│97年6月5日 │40,961元 │AB0七九六四一│ │
│2 │經旅 │行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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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佳龍科技工程股份有│台中小企業銀行中壢│97年6月1日 │13,608元 │ZT0六七四八六│ │
│3 │限公司吳耀勳 │分行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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