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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8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816號
- 聲請人
- 鑫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2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97 年度司催字第57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7年6月1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574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7年10月20日屆滿(97年10月19日為星期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耀興
┌───────────────────────────────────────────┐│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816 號 │├─┬─────────┬─────────┬──────┬─────┬─────┬──┤│編│ 發 票 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 壢新醫院 │元大商業銀行平鎮分│97年6月5日 │249,975元 │AF0000000 │ ││1 │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