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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83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838號

聲請人
永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12月8 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
以97年度司催字第637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7年7 月11日刊登
報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637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金柱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珮娟
┌──────────────────────────────────────────────────────┐
│支票附表:                                                                               97年度司催字第637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永農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八德分行  │97年6月30日           │1,000,000元     │VC一八六三八九│    │
│  │                  │                  │                      │                │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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