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8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841號聲 請 人 加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11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37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37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09月0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賴柏仲 ┌─────────────────────────────────────────────────┐ │支票附表: 97年度司催字第37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佺友股份有限公司 │渣打商銀平鎮分行 │97年5月3日 │5,565元 │0000000 │ │ │1 │吳宛庭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