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8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853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64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7年7 月18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7年度司催字第646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7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853 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民國) │(新台幣)│ │ │ ├──┼──────┼────┼────┼─────┼─────┼───┤ │001 │益銘企業社李│慶豐銀行│97年7 月│2萬元 │CF四五九九│ │ │ │啟銘 │桃園分行│10 日 │ │六三三 │ │ │ │ │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