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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張天民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萬家香醬園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92號聲 請 人 萬家香醬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2 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4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45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2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9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碁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安泰商業銀行中壢分│96年6月1日 │71,442元 │0000000 │ │ │1 │司 │行 │ │ │ │ │ ├─┼─────────┼─────────┼───────────┼────────┼────────┼──┤ │00│碁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安泰商業銀行中壢分│96年6月1日 │1,663元 │0000000 │ │ │2 │司 │行 │ │ │ │ │ ├─┼─────────┼─────────┼───────────┼────────┼────────┼──┤ │00│碁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安泰商業銀行中壢分│96年6月1日 │1,663元 │0000000 │ │ │3 │司 │行 │ │ │ │ │ ├─┼─────────┼─────────┼───────────┼────────┼────────┼──┤ │00│碁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安泰商業銀行中壢分│96年7月1日 │140,465元 │0000000 │ │ │4 │司 │行 │ │ │ │ │ ├─┼─────────┼─────────┼───────────┼────────┼────────┼──┤ │00│碁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安泰商業銀行中壢分│96年7月1日 │832元 │0000000 │ │ │5 │司 │行 │ │ │ │ │ ├─┼─────────┼─────────┼───────────┼────────┼────────┼──┤ │00│碁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安泰商業銀行中壢分│96年7月1日 │1,663元 │0000000 │ │ │6 │司 │行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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