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96號
- 聲請人
- 周虹汶即三德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2 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5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5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附表: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96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建輻慶企業股份有限│兆豐銀行桃興分行 │96年9月30日 │16,044元 │TC000八二二│ │
│1 │公司羅慶豐 │ │ │ │0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豐松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