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他字第3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他字第36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特別代理人 呂蘇碧蓮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受法律扶助,並經本院97年度救字第3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嗣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935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證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0 萬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 萬8,820元,依上說明,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 萬8,820元,應即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