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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聲字第8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聲字第8號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庚○○
聲請人
戊○○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丁○○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相對人
保視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本件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方案中,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每人之金額究竟為多少元? 並提出所有相關足以證明之資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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