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瑞泰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邱奕澄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與原告甲○○間因給付資遣費事件,對於本院99年4 月29日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表明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上訴理由暨其事實、證據。
㈡、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535,8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760 元。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