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17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呂理胡 律師
唐永洪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先進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84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66,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原告僅繳納5,840 元,尚不足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