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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17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17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

      唐永洪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先進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84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66,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原告僅繳納5,840 元,尚不足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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