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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
    黃漢權
  • 法定代理人
    丙○○

  • 原告
    乙○○
  • 被告
    清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31號原   告 乙○○ 甲○○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清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乙○○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3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原告乙○○僅繳納3,42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10 元。 二、依本院職權調查之資料顯示,原告甲○○之薪資給付單位是丞暘企業有限公司,勞保投保單位則係桃園縣中壢區漁會,均非被告公司,原告甲○○應提出受僱於被告公司之證明及正確薪資所得等資料。 三、依本院職權調查之資料顯示,原告丁○○之薪資給付單位是丞暘企業有限公司,並非被告公司,原告丁○○應提出受僱於被告公司之證明及正確薪資所得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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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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