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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31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31號

原告
乙○○
原告
甲○○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清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乙○○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3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原告乙○○僅繳納3,42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10 元。

二、依本院職權調查之資料顯示,原告甲○○之薪資給付單位是丞暘企業有限公司,勞保投保單位則係桃園縣中壢區漁會,均非被告公司,原告甲○○應提出受僱於被告公司之證明及正確薪資所得等資料。

三、依本院職權調查之資料顯示,原告丁○○之薪資給付單位是丞暘企業有限公司,並非被告公司,原告丁○○應提出受僱於被告公司之證明及正確薪資所得等資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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