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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告
乙○○
原告
被告
亨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兩造間僱傭關係期間未確定,而原告為民國62年5 月14日生,起訴時起至其年滿65歲強制退休止已逾10年以上,兩造間僱傭關係期間以10年計算,而原告主張其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21,000元,以10年計算金額合計為2,520,000 元,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20,000 元。原告另請求被告亨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5,600 元、請求被告亨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應連帶給付原告40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為2,925,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書記官 林君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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