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卓立婷
- 原告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78號原 告 乙○○ 丁○○ 丙○○ 戊○○ 己○○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 律師 被 告 詮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被 告 詮瑞詮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告 詮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 告 福星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錦堂 律師 李保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請於前開辯論期日前,以書狀針對下列事項補充說明,並請將繕本逕送被告:(一)、原告丙○○、己○○遭剋扣工資之內容及相關證據。 (二)、原告請重新確認準備五狀所載請求加班費數額計算是否正確,若有錯誤,請以書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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