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4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407號
- 債權人
- 恆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何吉源即源昇企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1.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本件附表並無提示日之記載)2.支票正反面及退票理由單,經本院民國98年4 月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4 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