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5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577號
- 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7、2
- 法定代理人
- 甲○○
7、2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石清海即東展企業社、康嬌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補正東展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如其負責人
之姓名有誤,請一併更正。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敏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577號
7、2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石清海即東展企業社、康嬌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補正東展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如其負責人
之姓名有誤,請一併更正。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敏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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