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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6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
    天連農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678號債 權 人 天連農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求新臺幣壹佰參拾柒萬伍仟捌佰壹拾元之二、請求周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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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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