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丙○○
-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210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佳鑫利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當事人欄之正確表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陳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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