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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05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057號

債權人
馥華人力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翰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債務人甲○○清償之依據(法定代理人非即為債務人)。

二、支票退票理由單。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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