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9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永定全通運有限公司(原名:國宏運通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999號債 權 人 永定全通運有限公司(原名:國宏運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協議書未記載一期未付全部到期之約定,債權人僅得就聲請時債權已屆期而未獲清償部份請求,請更正請求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陳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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