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3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4320號
- 債權人
- 詹進興即錦昇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康隆鎮即協大土木包工業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記載之請求標的與請求之原因及事實不符,經本院於民國98年5 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表明正確請求之金額並提出支票號碼AY0000000 之退票理由單,該裁定已於98 年5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