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70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7035號
- 債權人
- 日碩太空袋製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1樓
1樓
1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全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本件債務人全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設於臺北市松山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唐國泰